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