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