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