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古迹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