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在自然保护区允许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内进行,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应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

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引发新的水土流失和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