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镇设置、城乡交通网络建设,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功能。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高等级公路、城乡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点)专用交通标识。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