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利用网络和大众传媒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中心、主要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主要商业街区,设置旅游信息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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