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及时将报请批准的议案、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论证、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