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并及时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德阳日报》以及德阳人大网上刊载。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