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