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在提请审议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