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旗和苏木(乡、镇、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饲料地、人工草

地、草场改良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等牧业用地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牧业用地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