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开垦的10°以上的坡地和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的土地,以及严重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