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建设牧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嘎查委员会和苏木(乡、镇、矿区)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向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待开发建设的地块进行勘查、论证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