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开发建设牧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嘎查委员会和苏木(乡、镇、矿区)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向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待开发建设的地块进行勘查、论证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