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侵占河滩地。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