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和有偿使用标准,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制定。对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公民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