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需要征用或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或者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用或使用草原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