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科学考察、旅游经营活动等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凡是在草原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