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先期介入,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并参与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工程,可进行分期验收,最后一期工程必须通过整体综合验收。

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划标准设计物业管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比例不足110平方米的按110平方米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