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说明业主大会会议过程及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业主委员会选票统计结果。

上述(一)、(五)两份文件需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