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扒建、违章装修、擅自侵占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改变物业规划用途;(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五)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绿化区种植农作物、养殖禽畜;(六)占用消防通道。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