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扒建、违章装修、擅自侵占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绿化区种植农作物、养殖禽畜;

(六)占用消防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