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内沟河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洪排涝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内沟河防洪排涝协调有序。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