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和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观内沟河洗涤物品、游泳;

(二)悬挂、晾晒影响景观的物品;

(三)饲养家禽、牲畜;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弃埋动物尸体;

(六)炸鱼、电鱼、毒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七)设置洗车点;

(八)倾倒渣土、垃圾、泥浆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违法排放污(粪)水;

(十)擅自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缆线、管道;

(十一)擅自在内沟河加盖、加铺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

(十二)破坏、侵占和毁损驳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十三)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

(十四)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内沟河水系和环境、损坏内沟河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