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指导、监督内沟河日常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保洁,督促清理水面漂浮物、与水生态不相适应的水生植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内沟河管养绩效评估和考核,保障内沟河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善。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