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他内沟河的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建设内沟河沿线截污设施,改造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