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他内沟河的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

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建设内沟河沿线截污设施,改造雨水、污水分流管网。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