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加强日常防范,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