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内沟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对易淤积河段,适时清淤,保持水体通畅。

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