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内沟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对易淤积河段,适时清淤,保持水体通畅。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