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沟河清淤疏浚、沿河截污、驳岸修砌、绿化建设、景观改造等整治工程。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内沟河专项规划编制内沟河整治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内沟河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沟河整治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综合采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堤防绿化、排污管道和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