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