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全民体育健身经费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