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