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