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