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