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