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普查成果经鉴定确认后,建立资源数据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一级保护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设置,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