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投入,经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每株每年不低于100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古树名木的管护和养护。古树名木为一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古树为二、三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或者认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