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