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为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和60年以上茶树为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