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培育工作。州、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国土、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