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