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占用之日起至恢复前按照每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措施实施保护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