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二、三级古树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株处以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株处以评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