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和管理:

(一)一级古树名木每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二)二级古树每两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五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检查、养护情况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