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土壤的通透性,不得擅自占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用地。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的,在项目选址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措施,在项目建设中实施保护,实施保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