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