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由管护责任单位确定,管护责任人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管理。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异常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组织抢救、复壮;对死亡的,应当鉴定,查明原因,予以处置。具有特殊意义或者重要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