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管理便捷、方便有效的原则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为管护责任单位;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街道院落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单位;

(四)农村村民院落、街道、公共场所、耕地、非耕地等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责任单位;

(五)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采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公约)等方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予以管护。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