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擅自使用的,或者使用的称谓与取得的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不符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