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古建筑等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禁止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